第一章:一般条款及定义
第(1)条: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文本内容另有需要, 以下单词和短语应具有本文中指定的各自含义:
A. 市议会:
该省的市议会。
B. 部长:
内政部长。
C. 主席:
议会主席。
D. 会员:
市议会成员
E. 秘书:
市议会秘书。
F. 条例:
本法的行政条例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文本内容另有需要, 以下单词和短语应具有本文中指定的各自含义:
A. 市议会:
该省的市议会。
B. 部长:
内政部长。
C. 主席:
议会主席。
D. 会员:
市议会成员
E. 秘书:
市议会秘书。
F. 条例:
本法的行政条例
该条例规范市议会的所有事务; 特别是以下事务:
A.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职权。
B. 市议会工作制度。
C. 市议会的财务和行政事务。
D. 市议会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其组成、权限和工作制度。
A.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的职权。
B. 市议会工作制度。
C. 市议会的财务和行政事务。
D. 市议会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其组成、权限和工作制度。
在不妨碍《国家档案分类和保护区管理法》的规定的条件下,与服务或开发方面有关的实体应向主席提供市议会认为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市议会成员的选举应遵守部长级决议颁布的条例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的每一位选举人以及在市议会成员选举中投票的其他公共法人或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视为休正式休假。
部长应根据其中第(27)条规定,在市议会解散的情况下以及在因任何原因重新选举理事会的情况下,针对将要举行的选举的开支、支出和投标制定财务制度,不受《财务法》和《投标法》的限制。
第二章:安排市议会事务
每个省均设有市议会,具体如下:
第一:马斯喀特市议会,总部设在马斯喀特。
第二:佐法尔省议会,总部设在塞拉莱维拉亚特。
第三:穆桑代姆省议会,总部设在海塞卜维拉亚特。
第四:布赖米省议会,总部设在布赖米维拉亚特。
第五:內地省议会,总部设在尼兹瓦维拉亚特。
第六:阿尔巴蒂纳北部省议会,总部设在苏哈尔维拉亚特。
第七:阿尔巴蒂纳南部省议会,总部设在鲁斯塔克维拉亚特。
第八:東南省议会,总部设在苏尔维拉亚特。
第九:東北省议会,总部位于伊布拉维拉亚特。
第十一:扎希拉省议会,总部位于伊卜里维拉亚特。
第十二:中部省议会,总部位于海马维拉亚特。
第一:马斯喀特市议会,总部设在马斯喀特。
第二:佐法尔省议会,总部设在塞拉莱维拉亚特。
第三:穆桑代姆省议会,总部设在海塞卜维拉亚特。
第四:布赖米省议会,总部设在布赖米维拉亚特。
第五:內地省议会,总部设在尼兹瓦维拉亚特。
第六:阿尔巴蒂纳北部省议会,总部设在苏哈尔维拉亚特。
第七:阿尔巴蒂纳南部省议会,总部设在鲁斯塔克维拉亚特。
第八:東南省议会,总部设在苏尔维拉亚特。
第九:東北省议会,总部位于伊布拉维拉亚特。
第十一:扎希拉省议会,总部位于伊卜里维拉亚特。
第十二:中部省议会,总部位于海马维拉亚特。
市议会由总督任主席,成员包括:
第一:成员根据其职权能力任命,代表以下机构:
1. 住房和城乡规划部。
2. 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部。
3. 文化遗产和旅游部。
4. 贸易、工业与投资促进部。
5. 社会开发部。
6. 阿曼皇家警察部队
7. 省政府。
部长会议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修改或者增设其他机构。其职务不得低于总经理,省内不设总局级行政区划的单位,为正厅级以上。会员不得担任超过一名议会成员。
第二:代表该省维拉亚特的当选成员,每个维拉亚特有两 (2) 名成员。
第三:(2)两名来自本省人民的顾问,由部长根据省长的提名选出。
总督办公室议会事务主任承担秘书职责。
第一:成员根据其职权能力任命,代表以下机构:
1. 住房和城乡规划部。
2. 交通、通信和信息技术部。
3. 文化遗产和旅游部。
4. 贸易、工业与投资促进部。
5. 社会开发部。
6. 阿曼皇家警察部队
7. 省政府。
部长会议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修改或者增设其他机构。其职务不得低于总经理,省内不设总局级行政区划的单位,为正厅级以上。会员不得担任超过一名议会成员。
第二:代表该省维拉亚特的当选成员,每个维拉亚特有两 (2) 名成员。
第三:(2)两名来自本省人民的顾问,由部长根据省长的提名选出。
总督办公室议会事务主任承担秘书职责。
部长发布提名市议会成员的决议。
非政府代表成员应为:
a) 阿曼公民。
b) 至少 (30) 三十岁。
c)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d) 未因有损名誉或正直的罪行的最终裁决而被定罪,除非得到证实。
e) 心智健全且未被法院命令置于监护之下(无行为能力)。
f) 学历不低于普通教育文凭。
g) 必须在其竞选所在维拉亚特的选民登记册上登记。
h) 不在安全或军事机构工作。
i) 不担任国务委员会或议会成员。
j) 在阿曼苏丹国居住和工作。
上述要求必须在省议会选举候选资格开启前一天满足。
a) 阿曼公民。
b) 至少 (30) 三十岁。
c)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
d) 未因有损名誉或正直的罪行的最终裁决而被定罪,除非得到证实。
e) 心智健全且未被法院命令置于监护之下(无行为能力)。
f) 学历不低于普通教育文凭。
g) 必须在其竞选所在维拉亚特的选民登记册上登记。
h) 不在安全或军事机构工作。
i) 不担任国务委员会或议会成员。
j) 在阿曼苏丹国居住和工作。
上述要求必须在省议会选举候选资格开启前一天满足。
除本法第(10)条规定的条件外,除第(f)款外,顾问成员不得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单位的工作人员。
当选成员不得同时担任省议会成员和公共职务。公职人员当选为省议会成员的,其任期自最终选举结果公布之日起终止。如果对其会员资格的有效性提出上诉,他应 保留其工作,但不领取工资,直到对上诉作出最终决定为止。如果会员资格被作出无效决定,该会员应恢复其职务(工作)。如果上诉被拒绝,自结果公告之日起,视为终止聘用,并根据议会成员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休金。
议会的任期为四(4)年,自成员提名生效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新议会的选举应在该期限届满前九十 (90) 天内举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在此期间未举行选举,议会应继续留任直至举行选举。议会依第二十七条规定解散时,新一届议会的选举应在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总统——除了在苏丹陛下宣誓的人之外——在开始履行职责之前,应在部长面前宣誓如下:“أقسم بالله “我向上帝发誓, 我将诚实、真诚地履行我在市议会的职责,并保守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以及市议会工作的秘密。”
成员们在开始工作之前在主席面前宣誓同样的誓言。主席或代表政府机构的议会成员在议会任期内仅宣誓一次。
成员们在开始工作之前在主席面前宣誓同样的誓言。主席或代表政府机构的议会成员在议会任期内仅宣誓一次。
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议会副主席在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从当选成员中选举产生。
市议会的会议应在省总部举行,如果会议主席认为如此,它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会 议,但会议应在省内的国家行政机构单位之一举行。
在不妨碍省和市政事务系统规定的条件下,议会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将其关于其管辖范围内问题的决定提交给部长。如果部长认为有关事项不属于议会的管辖范围,或违反法律或国家的总体政策,他有权在收到之日起不超过(30)三十天内提出反对,并将其退回理事会并附上理由说明提出复议异议。如果期限届满且无异议,该决定自议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主席应每六(6)个月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议会工作的定期报告,而部长则应向部长会议提交这方面的年度报告。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 通过议会或其委员会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工作,例如承包工程、向省供应、建立销售或易货关系,如果是为了其配偶、其中一位三亲以下亲属的个人利益,或者如果该成员是承包商的监护人、受托人或代理人。
b) 以任何方式披露他凭借其会员资格可以访问的信息和数据。
a) 通过议会或其委员会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工作,例如承包工程、向省供应、建立销售或易货关系,如果是为了其配偶、其中一位三亲以下亲属的个人利益,或者如果该成员是承包商的监护人、受托人或代理人。
b) 以任何方式披露他凭借其会员资格可以访问的信息和数据。
当选的议会成员和顾问的薪酬由部长决定并经财政部批准后确定。 部长还应确定其支付机制。
在不妨碍省和市政事务系统规定的情况下,议会应拥有以下权力,但受国家总体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限制,并在省范围内:
a) 提出投资该省资源的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公民创造就业机会。
b) 提议、修改或取消市政费用及其征收方式。
c) 与主管当局协调后,制定广告和促销牌的控制措施和规范,并制定商业和公共商店标志放置的控制措施。
d) 与主管部门协调,制定控制流浪和散养动物的规定。
e) 提出出租车和公共交通运营规则。
f) 在部妨碍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管理和组织鱼市场的权力的情况下,制定市场、墓地、屠宰场和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组织规定。
g) 研究全省发展规划草案,提出全省发展项目。
h) 就本省政府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绩效提出建议。
i) 对拟议的开发、服务、经济项目地点和城市规划提出意见。
j) 跟进为防止和消除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设施、山谷溪流和海滩通行权而采取的措施。
k) 参与确定省在公共设施和政府服务方面的需求,并提出相关项目。
l) 提供公共卫生方面的建议,并提出相关活动的健康要求规定。
m) 根据公共利益征用法规定的条件,与主管部门一起确定开发项目的公共利益。
n) 就该省的住宅、商业、工业和旅游区的结构和公共城市规划以及私人规划表达意见。
o) 与主管部门协调后批准举办文化、娱乐和旅游节庆活动。
p) 跟踪全省服务和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
q) 跟踪财政权利或义务属于省政府依据的服务和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
r) 与有关当局协调,批准旨在帮助有资格获得补贴的群体、孤儿和残疾人的计划。
s) 与主管当局协调,提出援助受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影响的人的计划。
t) 提出与发展该省及其旅游目的地相关的项目。
u) 敦促私营部门机构和公司为该省当地社区的发展做出贡献,并与主管当局协调,参与确定其贡献的优先顺序。
v) 在议会管辖范围内提出意识和教育计划。
w) 研究向议会提交的有关理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建议和投诉,并就此采取适当措施。
x) 与主管当局协调,研究本省的社会问题和负面现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y) 努力教育当地社区了解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环境及其安全的措施。
与当地社区和私营机构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服务和发展本省。
a) 提出投资该省资源的方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公民创造就业机会。
b) 提议、修改或取消市政费用及其征收方式。
c) 与主管当局协调后,制定广告和促销牌的控制措施和规范,并制定商业和公共商店标志放置的控制措施。
d) 与主管部门协调,制定控制流浪和散养动物的规定。
e) 提出出租车和公共交通运营规则。
f) 在部妨碍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管理和组织鱼市场的权力的情况下,制定市场、墓地、屠宰场和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组织规定。
g) 研究全省发展规划草案,提出全省发展项目。
h) 就本省政府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绩效提出建议。
i) 对拟议的开发、服务、经济项目地点和城市规划提出意见。
j) 跟进为防止和消除侵犯国家财产、公共设施、山谷溪流和海滩通行权而采取的措施。
k) 参与确定省在公共设施和政府服务方面的需求,并提出相关项目。
l) 提供公共卫生方面的建议,并提出相关活动的健康要求规定。
m) 根据公共利益征用法规定的条件,与主管部门一起确定开发项目的公共利益。
n) 就该省的住宅、商业、工业和旅游区的结构和公共城市规划以及私人规划表达意见。
o) 与主管部门协调后批准举办文化、娱乐和旅游节庆活动。
p) 跟踪全省服务和发展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
q) 跟踪财政权利或义务属于省政府依据的服务和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
r) 与有关当局协调,批准旨在帮助有资格获得补贴的群体、孤儿和残疾人的计划。
s) 与主管当局协调,提出援助受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影响的人的计划。
t) 提出与发展该省及其旅游目的地相关的项目。
u) 敦促私营部门机构和公司为该省当地社区的发展做出贡献,并与主管当局协调,参与确定其贡献的优先顺序。
v) 在议会管辖范围内提出意识和教育计划。
w) 研究向议会提交的有关理事会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建议和投诉,并就此采取适当措施。
x) 与主管当局协调,研究本省的社会问题和负面现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y) 努力教育当地社区了解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环境及其安全的措施。
与当地社区和私营机构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服务和发展本省。
为使议会能够行使其职权,理事会可以寻求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人的支持,包括与该省的服务或发展方面有关的实体合作的专家或其他有经验和能力的人。
第三章:会员资格的终止和议会的解散
非政府机构代表的会员可以向主席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免除其会员资格。该请求自提交之日起即被视为已接受,主席必须在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将此情况通知议会,并通知部长。
主席应将非政府代表委员年内未能出席(二)连续两次会议或(三)非连续三次会议的问题提请议会审议。如果议会在听取该成员的陈述后认为该理由不可接受,或如果会员因缺席而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议会应作出解除该会员会员资格的决定,自缺席第一日起,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然后,该事项应提交给部长,以便与该成员所代表的实体协调采取适当行动。
如非政府代表会员违反会员义务的,应当解除其理事会成员职责。该决定应在主席听取成员的发言后由部长发布,除非由于缺席而没有发言。对于政府代表成员,该事项应提交给部长,以便与该成员所代表的实体协调采取适当行动。
如果议会犯有严重错误,导致损害公共利益,议会可以在任期结束前根据部长的决定解散。如果议会剩余任期超过一年,应当选举新的理事会,新的议会的任期与上届议会的任期相补充。解散决定应包括成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承担议会的权力,直至选举出新议会为止,或者如果任期不足一年,则直至剩余任期结束。
如果当选成员的成员资格在议会任期届满前六 (6) 个月内终止,该成员由同期竞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接替。如果该成员是非选举产生的成员,则应通知部长,并与该成员所代表的实体协调,发布任命替代成员的决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解除会员资格的会员,可以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法院对解聘决定提出上诉。法院随后应紧急对上诉作出决定。
